森力成功案例 | 我所副主任伍昭律师二十次北上兖州,终助当事人重获自由

文章出处:本站原创作者: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 发表时间: 2023-02-03

最近,一首《早安隆回》火出天际。无独有偶,来自隆回的全国知名刑辩我所副主任伍昭律师也在2022年的最后一天,用其对法律的独特理解与尊重,让“心如死灰”的一个家庭重焕光明!

2022年12月31日,在正义面前,被关押在济宁市兖州区看守所整整1389天的杜韶辉终于释放了!那个被兖州区人民法院冠以所谓的“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的帽子,也终于在2022年的最后一天从杜韶辉的头上被摘下。而杜韶辉之所以能被洗刷清白、重获自由,离不开曲阜市人民法院法官及工作人员秉公执法,更离不开一位刑辩律师为了公平正义、捍卫委托人正当权益而不惜廿下兖州的奔走呼号。

这样一段文字,看似云淡风轻,但却饱含厚重、字字玑珠。杜韶辉被错误关押的1389天里究竟发生了什么?20下兖州的我所副主任伍昭律师是如何单枪匹马与“兖州不打黑”所在地兖州区人民法院展开一场关乎“公平和正义”的博弈较量?从杜韶辉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再到无罪释放,该案究竟有着怎样的隐情?

案情回顾

塞万提斯曾经说过:“自由是上帝赐给人类的最大的幸福之一。”然而,杜韶辉却因兖州区公安、检察院、法院的相互配合而失去了1389天自由。在这三年多的时间里,杜韶辉因何身陷囹圄?又为何说是被错判关押?

首先,针对杜韶辉案,我们前情回顾一下:

2017年3月,杜韶辉与江西莱福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约定,由深圳市华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向莱福公司提供DR乳腺机设备,莱福公司向杜韶辉支付了约60万元预付款。此后,杜韶辉因没有找到合适的生产厂商而一直未履约,也未返还预付款,于是江西莱福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杜韶辉约定,由深圳市华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为江西莱福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生产DR-UC臂。2018年5月,杜韶辉与李从利达成合作协议,由李从利所在的兖州区佳田医疗影像器械有限公司生产50套UG臂,由李从利出资50万元,共同履行与莱福公司的协议,利润共同分配,双方通过发微信的方式确定了合作协议。同时佳田医疗影像器械有限公司要求杜韶辉为之提供X光拍片床技术改造,支付技术服务费10万元,也是通过发微信方式双方确定的协议(后补签了书面协议)。在随后的两个多月里,佳田公司与李从利共计打款60万元给杜韶辉,杜韶辉将该款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及家庭花销等。

2019年3月13日,杜韶辉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起诉的理由是:“杜韶辉非法收受他人好处费60万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过,被告人杜韶辉提出,他与佳田公司总经理李从利之间是有协议的,他所收取的费用不是好处费,而是按照合同约定应得的。涉案产品都是杜韶辉自己研制的,不存在向李从利推销产品。李从利支付50万元是因为前期做了样机,并且获得了国家认证和生产许可。他始终是严格履约且具备履约能力的。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杜韶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一审判决杜韶辉犯欺诈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2020年6月,在距离杜韶辉被关押看守所1年余3个月后,刑辩我所副主任伍昭律师接受了被告人姐姐杜跃辉委托,成为杜韶辉的二审辩护律师。

疑点重重

接到该案后,我所副主任伍昭律师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发现一审判决存在严重问题。

首先,一审法院没有调取应当调取的证据,不仅属于严重违法行为,而且直接导致案件一审认定事实完全错误。

其次,一审法院认定杜韶辉构成诈骗罪的主要证据是李从利和王贝的证言,而两人的证言不仅存在前后矛盾,也存在相互矛盾。

根据李从利及佳田公司出具的《和解协议》《刑事谅解书》,可以得到显而易见的结论:本案是因合同、合作纠纷等原因产生矛盾,而且李从利及佳田公司在与被告人的妻子谭小燕达成和解协议时也确认了本案当事人之间是合作关系和合同纠纷。证人王贝向公安机关控告杜韶辉涉嫌诈骗则与案件事实存在矛盾。

为了更好地还原案件真相,我所副主任伍昭律师不惜20次北上兖州,其间,经历了各种艰难险阻。

2021年2月,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案件的郭法官将调取的手机微信图片提供给伍昭,让其书写辩护意见。伍昭查阅之后发现端倪。郭法官给伍昭的微信截图只有100多张,其中涉及李从利的仅仅只有2张。而杜韶辉此前向辩护人伍昭陈述的事实是,当时为了手机的问题,公安找他做了三次取证,特别问到他与李从利的微信往来记录,杜韶辉回答是微信记录非常详细,所有的微信都在。由此可见,公安机关没有将全部微信记录移送到法院,他们又截留了与李从利往来的微信记录这一重要证据。为了一探究竟,我所副主任伍昭律师向郭法官申请再次过问缘由,经过漫长的等待后,郭法官给出这样的回复:“上次公安机关提供的三张光盘中有两张无法读写,需要再联系公安机关重新刻盘。”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又提出请济宁市公安技侦取证。

彼时,针对此案,兖州区公安分局的作为实在难以令人信服:兖州公安分局侦办干警高某利用杜韶辉手机给其老婆打电话,帮助李从利诈取到120万元赔款。调取到的佳田公司为提供技术服务的杜韶辉的开房记录也不提交法院。当杜韶辉及一审辩护律师都提出要调取杜韶辉与李从利手机的微信记录时,兖州公安局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不予调取。后面又让李从利将微信记录进行删减后,打印不到三页纸加盖兖州公安分局的印章后提交给法院。而对杜韶辉自己手机中的微信记录却坚决不同意调取。案件到了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我所副主任伍昭律师通过长达一年时间的申请调证,结果三次三天取证,兖州公安分局只送一天,隐瞒两天两次所取证据不移送。最后伍昭提出疑问,通过济宁中级人民法院郭法官的多次交流,才移送手机中的全部资料。

不仅是兖州公安局失职,一审法院的判决同样有失公允。在报案人已多次说明他们是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而报案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依旧坚持以诈骗定杜韶辉的罪,并且一判就是十年,罚金8万元。

作为被告人杜韶辉(本人不服兖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而提起上诉)案的二审辩护人,我所副主任伍昭律师发现此案疑点重重。但身为律师,明知山有虎,他却选择了迎难而上。

在我所副主任伍昭律师的据理力争下,经过长达一年的二审,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证据不足,审判程序违法,撤销兖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812刑初438号刑事判决,发回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重审。重审期间,我所副主任伍昭律师提出了管辖异议,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济宁市政法委同意后,将本案指令曲阜市人民法院审理。

为此,我所副主任伍昭律师再次接受杜跃辉的委托,担任其弟杜韶辉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据理力争

2022年8月18日,我所副主任伍昭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杜韶辉犯合同诈骗罪一案发表的一审辩护词中提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韶辉犯合同诈骗罪事实根本不存在、应依法宣告杜韶辉无罪、并迅速释放”。这也是我所副主任伍昭律师总的辩护观点。

法庭之上,我所副主任伍昭律师逻辑严谨、有理有据,并从五个方面客观辩护,为杜韶辉无罪释放埋下伏笔。

首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杜韶辉诈骗案件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甚至犯罪的事实。

一是未刑事立案,兖州公安分局高某等人擅自开展刑事侦查,系非法插手他人经济纠纷。没有立案,刑事案件侦查没有开始,所获得的询问笔录不能成为指控犯罪的依据。二是被告人到案后扣押物品(含杜韶辉手机)没有开具扣押清单,且被公安机关侦查人员高某扣押直至本次起诉到曲阜市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在即,辩护人要求移送手机到法庭时,才移送至人民法院。三是主办侦查员用杜韶辉的手机威胁、引诱当事人家属(杜韶辉妻子谭小燕)为所谓的受害人索取120万元巨额赔偿违法。四是兖州公安分局故意制造或者帮助李从利制造虚假微信记录导致杜韶辉被判刑十年,行为涉嫌犯罪。五是本案的主办侦查员高某非法扣押并多次使用被告人杜韶辉的手机并口口声声称杜韶辉不提供手机密码无法提取手机信息行为违法。六是高某等人擅自修改杜韶辉手机资料,即篡改本案关键证据,同样系犯罪,应受到法律追究。七是兖州公安分局对杜韶辉提外审,时间长达18天,且不提供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违法。八是济宁中院二审期间,兖州区公安分局故意隐瞒被告人微信截图关键证据,而选择性不移送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九是兖州公安分局超期羁押被告人杜韶辉违法。据兖州公安分局提供的提审提解证显示,公安分局领导审批羁押杜韶辉期限为1天,在没有任何延长羁押期限审批的情况下,一直非法羁押杜韶辉。十是兖州公安分局高某出具韵达快递公司快递单不存在的虚假证明违法,而且所出这一证明,现已经查实完全是虚假的,故高某出具伪证的这一行为亦涉嫌犯罪。

其次,兖州区公安分局为了追究杜韶辉的刑事责任,故意制造并提供大量虚假、与本案没有关联的证据。

一是报案记录所记载的内容全部虚假。王贝称2018年4月在深圳医疗器械展会上认识杜韶辉存在虚假。从王贝与杜韶辉的微信记录可见,早在2016年2月双方就已认识,并互相加了微信且一直热聊着;对方以加工医疗设备帮助销售为由索要好处费60万元虚假。本案原一审起诉及判决均认定60万元为好处费,但此次曲阜市人民检察院的补充起诉书否认了这一事实。二是佳田公司员工边茂迂向杜韶辉打款50万元系李从利个人投资,与佳田公司无关。王贝说这50万元为佳田公司借款,但公司总裁刘棣却证实公司没有向边茂芋借款。三是侦查卷宗提供的兖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裁定书均与本案无关。公安机关找到被告人存有一、二宗民事案件的民事调解书、裁定书,就认定其没有履行能力,认定是诈骗犯,显然证据不足。四是兖州区公安分局提取加盖公安分局印章的李从利与被告人杜韶辉的微信聊天记录,是一份人为伪造的虚假证据。五是公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杜韶辉妻子谭小燕与佳田公司、李从利所签订的和解协议书是公安人员高某引诱杜韶辉之妻谭小燕拿出120万元放人,谭小燕做出错误决定而达成。这一事实证明的是被告家有强大的履约经济能力,并非没有履行能力?六是兖州公安分局高某于2020年1月、2021年10月出具的被告人杜韶辉没有告知手机密码系虚假说明。七是2022年8月,兖州公安分局高某再次出具证明,称杜韶辉在入所前将手机图形密码告知民警,第二天发现杜韶辉手机有多个未接来电,为避免给杜韶辉生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便给部分号码回电从而与前面所出具的几份杜韶辉没有告知手机密码的证明,与其出庭作证的陈述互相矛盾。八是兖州公安分局高某法庭出庭作证时公然作伪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完全不相符,且作证内容前后矛盾。九是被告人杜韶辉的讯问笔录,因没有同步录音录像,被告人本人不认可笔录内容,同时在一审开庭时陈述他是拒绝签字的,故属于非法证据,依法应予排除。十是兖州公安分局提供的2022年8月16日对李从利的询问笔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该证据因李从利参与了庭审不能成为证人而来源不合法。

第三,曲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韶辉的行为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完全不相符。

曲阜市人民检察院明察秋毫,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否认原起诉指控及兖州区人民法院已经认定的被告人杜韶辉收受60万元好处费的事实改原兖州区人民检察院诈骗罪指控为合同诈骗罪。本案杜韶辉的行为不存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主观、客观均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是主观上被告人杜韶辉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其获得涉案款项也是用于支付公司员工工资及购买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及产品研发,指控用于家庭生活开支纯属无中生有,无稽之谈。

二是被告人杜韶辉客观上没有“骗取他人财物”。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明被告人杜韶辉“骗取财物”的证据,只有原一审公诉机关提供的李从利、王贝两人的“证人”证言。除此之外曲阜市人民法院审理时,曲阜市人民检察院没有提交任何一份证明被告人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新证据。

证人王贝的证言与证人李从利及其所在的佳田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出具的《刑事谅解书》所确认的案件事实存在相互矛盾。证人王贝向公安机关控告是他被被告人杜韶辉“诈骗60万元”。而证人李从利及佳田公司在与被告人之妻谭小燕达成和解协议时确认双方是“合作关系”和“合同纠纷”。且李从利在公安机关的证言与其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的证言完全不同,互相矛盾,且本次庭审时被申请出庭作证,却因全程参与庭审而无法出庭作证。

身为辩护人的我所副主任伍昭律师注意到,2019年1月7日侦查机关对证人王贝的询问笔录中,证人王贝陈述称:“我来报案,被人骗了”“我被一个叫杜韶辉的骗了60万元”,其向公安机关控告的是他被被告人杜韶辉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佳田公司及李从利个人在与被告人之妻签订的《和解协议》,以及其作出的《刑事谅解书》,完全否定了证人王贝控告的诈骗犯罪事实。

三是被告人杜韶辉客观上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纵观全案所有证据,唯独只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王贝的证言谈及被告人行为有“欺诈性”。

第四、曲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韶辉犯合同诈骗罪事实根本不存在,理应宣告被告人无罪,并迅速释放。

一是指控被告人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合同事实不存在;二是诱骗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事实不存在;三是佳田公司没有支付60万元合同标的款,只支付了10万元技术服务费,另外50万元是边茂迂替李从利支付给杜韶辉的合作款项。边茂迂为什么支付这个钱?用于做什么的?公诉机关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就连边茂迂的一个问话笔录都没有。四是杜韶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实际占有任何财物,所收60万元钱全部用于研发产品和发放工人工资。发放工人工资认定为非法占有,属于济宁市兖州区公检法创造与发明。五是公安机关补充说明明确说明资金去向无法查明。

第五,杜韶辉与李从利有明确的合同,杜韶辉自始至终都在认真履行合同,并且生产的样品通过辽宁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院检测合格,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为江西莱福公司X射线摄像系统颁发了生产许可证。只是李从利通过边茂芋付了50万元款项后,就没有履行合同,没有从佳田公司生产出来50台UC臂机架,以致合同最终目的没有实现。

王贝在出庭作证时,也改变口供说没有生产出来50套UC臂。所以合同没有履行是因为李从利没有履行,不是杜韶辉没有能力履行。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产生争议的原因不在于任何一方的欺诈,而在于当事人原本认为自己有履约能力,且已经为履约付出了努力后,由于佳田公司无力履行生产50套UC臂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是一起常见的民事合同纠纷。该案的侦查机关涉嫌违反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的规定,存在非法插手经济纠纷的违法违纪乃至犯罪的行为,即采取“绑架式”的方法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强行索要“天价赔偿”120万元。被告人杜韶辉自始至终都在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由于李从利及佳田公司无力生产50套UC臂,导致合同的最终目的没有实现。故被告人积极履行合同的行为肯定不构成犯罪。为此辩护人恳请合议庭慎重体察案件实质,依法宣告被告人杜韶辉无罪,并迅速释放。

迟到的正义

《增广贤文》有这样一句话:“善恶到头终有报,只盼来早与来迟”。我所副主任伍昭律师抽丝剥茧地还原了案情真相,也因此收获了曲阜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一致认可。

为了让该案早日真相大白于天下,曲阜市人民法院审判审委会组织了一场历时三天且卓有成效的庭审,对本案事实有了全面了解。结合辩护我所副主任伍昭律师的辩护词,最终做出客观公允的判决。

2022年12月31日,曲阜市人民法院因曲阜市人民检察院的撤诉决定正式下发了刑事裁定书(2021)鲁0881刑初351号之三和刑事裁定书(2021)鲁0881刑初351号之四。

而在刑事裁定书(2021)鲁0881刑初351号之四中提到,曲阜市人民检察院以兖检公诉一刑诉(2019)260号、曲检一部刑辩诉(2021)Z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韶辉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要求撤回起诉。

曲阜市人民法院认为,山东省祈福石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这就意味着,被告人杜韶辉被无罪释放。杜韶辉与他的亲人们终于在曲阜市人民法院、曲阜市人民检察院以及我所副主任伍昭律师多方努力下等来了迟到的正义。

随着被俗称“兖州”不打黑所在地兖州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济宁中院发回重审,后指定曲阜市人民法院审理而已关押1389天杜韶辉于2022年12月31日终于洗刷冤屈得以释放。

看守所外,见到久别的亲人和辩护伍昭律师的杜韶辉,终于按捺不住内心的情感,仰天长啸、嚎啕大哭,激动地抱紧伍昭律师,不住地说:“你是我的救命恩人,是你给了我第二次生命……

写在最后:一起常见的民事合同纠纷,却被判为诈骗罪,在案件的背后还有多少不为人知的隐情?兖州公安局相关办案人员明知内情,看了微信,为什么还要做诈骗案件办理?!整个合同金额60万元,为什么能索赔到天价120万元?!一审法院发现本案关键证据不足,公诉机关不补充,公安机关不补侦,一审法院法官依然以诈骗罪判决,难道这些隐情不值得深思吗?

好在,公道自在人心。曲阜市人民检察院和曲阜市人民法院的客观公正,尤其是负责此案的曲阜市人民法院法官及工作人员践行了新时期合格法官的使命、责任与担当,辩护人我所副主任伍昭律师怀揣一名刑辩律师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与职业操守,不畏高某在其公安机关赤裸裸的威胁、恐吓而20次北上兖州为委托人陈情、呐喊……在公理和正义面前,终于还被告人杜韶辉以清白,该案也因此画上圆满句号。

我所监事长、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伍昭律师

伍昭律师,男,汉族,1965年5月生于湖南隆回,中共党员,邵阳市律协第三、四届理事会理事,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南省刑事辩护专家库成员,湖南省律协行专委委员。国家二级律师,现为我所监事长、副主任、高级合伙人。

伍昭律师法律功底深厚、知识广博,在刑事、民事、国家赔偿以及公益维权等领域颇有建树。1994年执业至今,伍昭律师不忘初心,恪守律师职业的价值追求,办理了各类案件仅3000余件,其中不乏一些震惊全国的刑事案件、刑事申诉案件和刑事赔偿案件。尤以“海南11.9特大杀人案引发的国家赔偿案”“南方五省金银花产业维权案”等经典案件最受社会关注。出色的执业表现让伍昭律师获誉无数:先后荣获全国2011年度十大 “新闻律师”荣誉称号、2013年度“邵阳市优秀律师”荣誉称号、2014年度隆回县“人民满意律师”荣誉称号、2015年度“邵阳市最具影响力法治人物”荣誉称号,2015年在湖南省最具影响力法治人物评选活动中,短信、微信、声信等公众投票均位列全省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