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下午14点30,“森力律所培训讲堂——新《民事证据规定》理解和适用”,在本所大会议室举行,全所20余名青年律师参加了培训。本次培训讲堂的主讲人为律所党支部副书记、管发委成员、合伙人陈怡龙律师。管发委成员、合伙人彭健律师主持本次讲座。
《民事证据规定》的修改,主要体现了四个特点:
第一,规范了各方诉讼主体包括审判主体的证据行为。《民事证据规定》施行以来,民事诉讼各方诉讼主体、诉讼参与人都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当事人存在虚假陈述、滥用举证权利等行为,一些鉴定评估机构存在虚假鉴定、随意撤销鉴定等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而有的法院在认定采信证据也存在不规范的问题。本次对《民事证据规定》相关部分的修改,是在总结近二十年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于这些不规范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第二,进一步调适了审判主体和诉讼当事人在举证、查证和认定证据方面的职能分工,在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之间进行了重新地调适。一方面,明确了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充分调动当事人提供证据的积极性,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尽快地了结争议;另一方面,又科学地设定了人民法院合议庭、主审法官在调查收集证据方面的责任。这种调整尽管是证据行为、证据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调整,但实质上是民事诉讼结构的调整。这种调整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提高司法公信力,减少滥用职权的情形。
第三,加大对虚假证据行为的制裁力度。民事审判实践中,一些当事人提供虚假的证据、作不实和虚假陈述的情形,扰乱了民事诉讼秩序,增加了诉讼成本,影响了社会风气。对这些广大人民群众和广大的诉讼当事人深恶痛绝的行为,修改后的《民事证据规定》加大了制裁力度。
第四,应因信息化技术发展的需要,对电子数据等新的证据类型的审查判断规则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这些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发现客观真实、提高认定事实的精准度,从而实现公正裁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