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行政诉讼案

文章出处:本站原创作者: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 发表时间: 2020-07-13

(2010)芙行初字第77号
(2011)长中行终字第61号
(2012)湘高法行再终字第5号
 (2012)行监字第471号
一、基本案情
原告湖南C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于2010年6月25日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房产局颁发的长房权证雨花字第709087799号、第709088313号、第709088309号、第709088314号、第709088298号、第709088319号6本房屋所有权证。而黄某享有该房产的抵押权,在该行政诉讼案件中,我方律师作为第三人黄某的代理人。芙蓉区法院于2010年11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撤销上述6本房屋所有权证。房产局、M公司、第三人黄某均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二审判决,判决撤销芙蓉区法院的一审判决,确认房产局作出的上述6本房屋所有权证的登记违法。后C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月31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提审该案,并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再审判决,确认房产局在办理转移登记时没有履行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应认定为违法,判决撤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行政判决,维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的一审行政判决。该判决生效后,黄某向长沙市岳麓区法院提起房屋登记行政赔偿诉讼,因湖南M公司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4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指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后湖南省高院作出判决,确认房产局作出的上述6本房屋所有权证的登记违法但不撤销。随后黄某向岳麓区法院申请撤诉。
二、争议焦点
1、C公司、M公司办理产权过户主要材料是否确实充分;
2、房产局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审查时有无违反法定程序;
3、本案行政诉讼标的是否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所羁束。
三、代理意见
1、原告C公司将位于长沙市雨花区的159套房屋所有权转让给M公司的行为系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被告房产局依法为其办理的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依据充分,程序合法。
2、根据《物权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被告房产局不得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很显然,原告C公司在起诉状中认为没有按规定办理评估手续是其对《物权法》的不了解造成的。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发票并不是必要提交的材料,因而该材料无关被告长沙市房屋长拳管理局的登记过户行为。
3、房产局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长房权证雨花字第709087799号、第709088313号、第709088309号、第709088314号、第709088298号、第709088319号)在法律上已不能撤销。因为上述房屋已依法设立抵押权,已经贵院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羁束。
4、房产局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长房权证雨花字第709087799号、第709088313号、第709088309号、第709088314号、第709088298号、第709088319号)在事实上没有必要撤销。
5、从本案的全部证据和事实来看,C公司过错明显,蓄意不良企图,应当受到道义的谴责,其在本案更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6、本案所涉及的房屋权利已为第三人黄某善意取得。黄某正是基于对房屋登记机关公信力的信赖而受让该物权,并作出借款给M公司的民事行为,其已在长沙市房产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并领取了该房屋他项权证,已尽到了法律要求的审慎义务,是善意的第三人,黄某的行为没有任何瑕疵,而一审判决显然没有考虑到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遭到彻底破坏,严重损害了房屋登记的公信力和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严重损害了交易的效率和安全,《物权法》所确定的物权定纷止争的意义已荡然无存,很显然,一审的错误判决不但将损害善意第三人黄某的权益,还将损害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当社会群体普遍不再相信法律,不再相信行政机关的登记行为时,我想,悲哀的将不只是黄某,我们知道,成文法的公布和统一使用其最大的作用在于让人们能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从而规范自己的行为使整个社会变得有序,而一审的判决却无视法律的这一价值,错误的引导整个社会来承担这个损失,而这种公共利益损失带来的后果将是无法估量的。
四、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
撤销被告房产局颁发的长房权证雨花字第709088314号《房屋所有权证》。
二审法院判决:
1、撤销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0)芙行初字第77号行政判决;
2、确认上诉人(原审被告)房产局作出的长房权证雨花字第709088314号《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行为违法。
 再审法院判决:
    1、撤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号中行终字第61号行政判决;
2、维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0)芙行初字第77号行政判决。
    再审法院裁定:
1、指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五、案件小结
1、借贷有风险。即使在借贷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可以实现的抵押权,但是出借人对于抵押物是否存在瑕疵是无法确定的。
2、本案长达7年之久,要求律师在该案的处理上要有足够的耐心和坚持。本案诉讼时间之长,涉及到的诉讼当事人之多更要求律师在处理各方利益上的把握和与各方的有效交流和沟通。
3、律师应该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穷尽一切可行办法,一条路上走不通时,我们可以选择换一种思路。本案在二审判决生效后,我们的诉讼目的已达到,但是再审判决下来后,我们无法通过该诉讼实现自己的利益,遂我们选择了国家赔偿程序其同样可以实现当事人的权益。    
4、律师应深入研究法律条文,把握法律立法的背景与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