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朱xx因怀孕生子,于2007年4月8日在X县人民医院进行剖宫产手术。在手术中,麻醉师对其注射了错误剂量的麻醉剂,导致朱xx在手术过程中出现脑部缺氧症状。后虽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但其脑部却因长时间缺氧,造成器质性脑损伤,智商降为婴幼儿水准,生活不能自理。
事故发生后,x县人民医院立即组织医疗力量为朱xx进行救治,后又将其转至长沙某医院和北京某医院进行救治。最终,因朱xx的病情过于严重,救治无果,经法医鉴定,朱xx: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2.意识消失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4.社会交往完全丧失,构成一级伤残。
黄吐芳律师在本案的代理提要:
在本案中,X县医院仅为一县级医院,资金本就不多;再加上院领导在案件过程中进行了换届,新领导对本案更加漠视,因此x县医院虽在救治过程中出钱出力,但在救治无果后开始消极怠工,致使朱xx的赔偿迟迟得不到解决。而病人朱xx家庭状况困难,在事故发生后更是雪上加霜。
在朱xx家属委托本所为其本案代理后,鉴于该案情况特殊,交涉难度极大,我所主任黄吐芳律师立即对本案进行了大量的走访调查,同时与x县政法委、县政府办、县卫生局及x县医院进行了大量沟通,最后成功的促成了与X医院院方就朱xx医疗事故赔偿的谈判。
在谈判中,黄吐芳律师运用多年的司法经验和熟练的谈判技巧与x县医院代表和领导据理力争,驳斥了其提出的“患者已医治无效,不需再进行救治,也不存在后续治疗费”的理论。最终,经黄吐芳律师的不懈努力,在x县政法委、县政府办、县卫生局负责人的多方协调之下,朱xx的代理人(朱xx之母)成功的就朱xx医疗事故纠纷与x县医院达成了一次性了断的协议:x县医院支付人民币958000给朱xx方,作为x县医院对此次医疗事故偿付给朱xx的补偿金;上述款项x县医院分四次支付给朱xx方。
此赔偿数额不但在x县前所未有,及至本省都可称为在医疗事故案中最大或者数一数二的赔偿。不但解决了患者朱xx方的困难,更平衡了医患关系,稳定了社会和谐。而这些,都与黄吐芳律师的不懈努力分不开关系。